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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 针对老年人、学生者将从重处罚

时间:2019-4-9 16:44:18>跟律师谈谈<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套路贷案件引社会广泛关注。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的首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同时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此外,还要求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应注意区别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

  记者了解到,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两高两部”下发上述《意见》。

  《意见》首次对“套路贷”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对此,《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套路贷”犯罪往往具有民间借贷假象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往往制造出民间借贷假象,例如,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同时,一些“套路贷”犯罪还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例如,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索债”方面,“套路贷”犯罪往往实施软硬兼施的举措,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意见》还要求,要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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