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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公司招用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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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aifei05
[湖南长沙市]
[合同审查]
发表时间:2011-4-27 14:53:15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是否承担责任?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安徽六安地区]
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帮你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因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比率可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所应赔偿的损失包括:(1)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参考资料:《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机构: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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