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处于民事诉讼(未交诉状),厂方错定工作状态,认定2007年6月离职。多次申请更正,厂方与工作组不给予处理,认为证据不足。实际情况:2007年7月份厂方撤销工作岗位,并且不给予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待岗4个月后,2007年12月份又重新上岗,直到工作到2008年4月份车间停产放假。07年12月至08年4月的工作时间未记算。 现有证据材料:原单位工作证/工资卡和又重上岗后的原始生产记录。以及原工作岗位和后工作岗位同事的证明。 工作组要求走法律程序。 请问律师,在证据方面上有什么缺陷,还应该需要什么证据才能胜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