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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争 “拍客”状告新浪侵权败诉

时间:2014-12-5 15:00:48>跟律师谈谈<

   商标之争 “拍客”状告新浪侵权败诉,新浪拍客是摄影、摄像爱好者共享作品的平台,可是“拍客”二字给新浪惹来了官司。原来,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韩先生就注册具有了“拍客”商标。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子做出判定——新浪胜诉,法院以为“拍客”一词已变成通用词汇,商标所有权人不能制止别人正当运用该词汇。

  原告方称,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别离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涉及不同范畴的“拍客”商标专有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编程、电子出版物、网站等相关类别。而新浪从2012年末开端,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帮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安装到用户的智能手机上,并与新浪微博直接互通。原告以为,新浪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有权,需求新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新浪否定侵权。“‘拍客’经广阔网友运用,已经变成通用词汇,原告无权独占该词汇,制止别人合理运用。”新浪律师刘铭当庭提出反对定见。刘铭解释,“拍客”指在互联网年代下,运用各类照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照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共享、传播印象的人群。早在2005年就有相关“拍客”网站出现,央视、优酷网等媒体也很多运用“拍客”一词,所以应认定“拍客”一词已经进入公共范畴。别的,新浪拍客主打的商标还是新浪特有的标志,不会造成用户混杂,所以新浪没有恶意运用别人商标的主观成心,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可了新浪的答辩定见。判定书中写道:相似“×客”的称号由来已久,特别是进入互联网年代,催生了一批“×客”的新称号,如“黑客”、“博客”等,“×客”的组词方式逐渐变成网络抢手新词的产生方式,“拍客”一词正是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

  法院以为,也许原告在注册“拍客”一词时,该词汇有一定的显著性,可是该词汇并非原告首创,而是网民智慧的结晶,由于网民遍及运用该词汇,致使该词汇商标显著性明显削弱,可以认定“拍客”已经变成通用词汇,别人在通用范围内运用“拍客”词汇,而不是作为商标运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杂,就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网络热词会冲击商标的显著性

  一个注册商标竟然“败给”了词汇运用量?这是该案的独特之处。

  在互联网年代,网络抢手词汇层出不穷,并且传播极快、极广,那么这些词汇是否会改写注册商标的独占“特权”呢?

  “当一个词汇被很多运用,变成社会公认的描述性词汇,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通用词汇,如果以该词汇注册商标,那么该商标的显著性就会受到冲击。”署理该案子的刘铭律师这样以为。

  刘铭介绍,商标法需求商标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并且制止运用商品的通用称号来注册商标,例如“木糖醇”口香糖、“双黄莲蓉”月饼等都是不受维护的商标,因为“木糖醇”、“双黄莲蓉”都是通用词汇,不能和其他商家的商品做以差异。因而,一个有用的商标如果运用不当或维护不力,也有可能退化为通用称号,然后损失商标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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