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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水果店老板有钱却拒付工资 被判刑6个月

时间:2019-5-14 11:07:05>跟律师谈谈<

   近日,金华兰溪某水果店老板拖欠员工工资被兰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6月,朱某与蒋某合伙开了一家水果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由朱某作为负责人。在经营期间,因朱某为盈利分配问题与蒋某发生矛盾,就开始停发店内员工张某、董某2018年3月至8月劳动报酬28000余元。

   2018年12月14日,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朱某于2018年12月19日前支付拖欠张某、董某的劳动报酬。

   朱某本意是让蒋某来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以平衡双方的盈利分配不均问题 ,所以未理会这一指令书。

   2019年3月13日,兰溪市检察院以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朱某在支付所拖欠员工劳动报酬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朱某作为水果店实际经营者,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朱某的初衷虽非故意逃避支付,而是希望通过支付员工工资来平衡其与股东的纠纷,但是,朱某并未意识到自身行为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犯罪情形,且所拖欠工资金额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最终,不仅需要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还受到了法律的处罚,得不偿失。

   兰溪市司法局提醒,用人单位对员工工资不是想欠就能欠,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但不能成为拒付劳动报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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