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孙斌、王清分别在担任原南京市溧水县共和行政村党总支书记、会计期间,利用协助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政府从事溧水河治理工程上报拆迁资料、矛盾协调、发放拆迁补偿款等职务便利,采用虚构拆迁协议、编造虚假工程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337076.7元。其中孙斌实际分得582490元,王清实际分得313462.7元,孙斌、王清共同占为己有但尚未分成428634元,给村妇女主任陈冬梅(另案处理)发放“福利”12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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