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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男子派出所撞墙身亡,派出所该上的几堂课没走心

时间:2019-7-3 8:44:02>跟律师谈谈<

内蒙古“男子派出所内撞墙死亡”事件持续发酵。

   6月28日,一张网传图片引发关注。图片中,一女子站在路边,脖子上挂着半人高的白色纸板,旁边一男孩抱着一男子遗像。纸板上的内容为,其丈夫张某5月30日因索要工资,被拘留至五原县西环派出所,于当日死亡。而派出所一味拖延,没有给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

   死者妻子金某描述的“农民工讨薪被拘后在派出所内死亡”,旋即在网上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28日深夜,五原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9年5月30日17时40分,五原县公安局西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瑞京摩尔城有闹事者关掉工地电闸,扰乱正常施工。处警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依法将闹事者张某 (男,48岁)及工地负责人王某带至派出所。在候问过程中,张某提出要在候问室抽烟的无理要求,在被拒绝后,张某突然用头撞墙,随即倒地昏迷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29日,一段发生在五原县派出所候问室内的视频曝光,视频中,张某先后两次用头部撞击墙壁。第一次撞墙后,在场民警打开候问室的门,与张某有语言上的交流,紧接着,张某第二次撞墙倒地,民警转身离开。随后,几位民警同时进入候问室,查看张某情况。

   事发后,死者家属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的信息显示,五原县派出所曾就该事件进行过赔偿的协商,提出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据张某弟弟称,派出所给出的赔偿金额是二三十万。

   显然这一赔偿协议并没有谈妥,如果谈妥,事发一个月后大概也不会有女子挂着“大字报”上街喊冤的一幕了。

1、似乎每次只要出现疑似警察执法过程中出现有人员伤亡的情况,民意就格外汹涌。

   且不论真相究竟如何,单凭“警察”“派出所”“死亡”几个关键词就足够刺激网友的神经,煽动情绪。为什么每每遇到此类事件时,舆论总会不由分说地陷入“谁弱谁有理”的怪圈?执法的“强者”往往会沦为舆论的“弱者”?

   这可能首先要归结于先入为主的刻板印象。

   网上搜索“派出所”“死亡”等关键词,陈年的事例并不少见,且大多数都和“伤痕”等字眼联系在一起。刑讯逼供,或许是几千年的文化中,关于国家暴力机器常用手段的描述。不公开不透明,因为看不到真实发生的情况,所以多了许多出于刻板印象的猜测。

2、内蒙古这件事,很容易让人想起另一个曾经轰动一时的事件——躲猫猫。作为2009年度网络第一热词,这起发生在云南看守所里的死亡案例,让大众见识了“网络”的力量。

   2009年1月28日,涉案人李某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2月12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的李某死亡。晚11时,调查组通报称,2月8日下午放风时,李某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时,发生争执并受击打,李某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和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死亡。

   这一说法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的质疑化成对“躲猫猫”游戏危险性探讨的戏谑,铺天盖地。

   在事件成为网络热点后,云南省委宣传部迅速组织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并公开面向社会邀请网友和社会人士参与调查。而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称查看监控录像和会见当事人的要求都被拒绝,探寻真相还是要靠司法机关。

   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终公布检察机关调查结论: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某身亡的事件。施暴者最终被追责,同时,因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某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公安机关和看守所有关领导也被追责。

   过去,在一些地方一旦出现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性事件,有些地方的领导第一反应就是“捂”、“压”、“盖”。殊不知在信息化社会,特别是在互联网得到普及和应用的时代,任何事件在理论上都是捂不住的。“捂”、“压”、“盖”只会让社会公众觉得政府心里有鬼,让真相变得扑朔迷离,并给谣言满天飞创造滋生的土壤。

   这是“躲猫猫”事件给领导者和执法者上的一课,也是内蒙古五原县派出所该上的第一课。

3、2016年,安徽省合肥市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6月21日晚,陈某酒后在KTV与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带至派出所调查,次日中午11时,陈某被发现死在询问室内。

   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陈某将一根绳子一头系在审讯椅上,另一头套住了自己脖子,不久便不再动弹。

   此前,死者家属曾称警方与死者发生冲突。该案联合调查组的一名工作人员透露,陈某被带到派出所后全程都有录像,经过查阅录像,民警没有殴打陈某的行为。

   至于审讯室内为何会留有绳子,该工作人员说,通过调查,事发当日上午7时30分许,考虑到陈某审讯椅时间长,一名辅警从对面的询问室搬了一把木椅过来,让其坐木椅上,没有在意到木椅上系了一根绳子。

   所有的疑问随着监控视频的公开得到解答。但陈某的意外死亡,并不表示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

   陈某派出所内蹊跷死亡。

   涉案派出所的当事民警停职接受调查。

这是内蒙古五原县派出所该上的第二课。

4、如今,不论是硬件上还是思想上,公开、文明执法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在刻板印象之外,难道没有其他原因导致了“信任危机”?

   再看内蒙古“男子讨薪在派出所内死亡”事件。根据五原县派出所的通报,“案件发生后,县公安局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上报上级部门,纪委监委、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同时通知死者家属并向其播放了全程监控视频。”

   可以想象,事发后,派出所将相关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但这样的事是否需要向大众交待?显然,他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先“捂”着,和死者家属协商好了,没人闹,这事也就过去了。事发后的心存侥幸,最终导致了网上的声讨一发不可收拾。

   对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多位律师进行了解读。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喝酒人员对他人和自身构成威胁的,应当采取限制性保护措施。具体到该案中,在张某醉酒有自残倾向的时候,当事警察在一旁看着他撞墙两次,没有采取制止措施,应当承担责任。

   而在五原县派出所的通报中,始终没有看到对涉案民警的态度。有人说,事发太过突然,民警也无法阻拦,但事实就是在生命本应有保障的环境内,有人眼睁睁看着“意外”发生,涉案人员停职配合调查,过分吗?

   至于相关人员是否应该负责任,该负多少责任,该怎么赔偿,绝不是该“私了”的事。

   设想,如果在事发后,五原县派出所主动发布案件情况说明,主动要求涉案民警配合调查,公开透明办案,不存侥幸心理,敢于主动担责,给死者家属一个交待,是不是可以更好地安抚他们的情绪,毕竟谁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

   古人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古人也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信任这件事,不外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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