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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一民工热心过度:半斤白酒下肚,开车送同事回宿舍,结果悲剧

时间:2019-7-12 18:57:39>跟律师谈谈<

近日,岱山鱼山工地某安装公司员工葛某颤颤巍巍地跨上皮卡车,坐进驾驶座,在他上车之前,约半斤白酒已经下了肚。

看了一眼窗外下得颇大的雨,葛某随即驾车从公司营地寝室前往另一家公司营地的食堂,他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会在这条无比熟悉的路上酿成一起无法挽回的悲剧。

把酒言欢还要“逞英雄”

葛某是黑龙江人,作为一名安装工,被公司派驻到鱼山工地工作。6月21日晚上6点,他与工地上另一安装公司的几个同事约在该公司营地食堂一起喝酒。

同是异乡人,他们的话匣子一打开,紧接着酒也一杯杯下肚,不知不觉大家都喝得醉醺醺。

此时,葛某已喝了约半斤白酒,看其他人都醉倒了,而自己意识还“清醒”。自恃酒量不错,他心生了个大胆的想法,“哥几个,我开车送你们回寝室。”

同公司的张某是开车来的,葛某从他身上摸出了车钥匙,两个人摇摇晃晃地爬上了车。葛某开车将张某送回了公司寝室,一路上平安无事,这让他更是放下了戒心。

之后,他又取了公司皮卡车,从寝室出发,准备返回食堂,将所有人送回寝室。

雨夜醉驾,葬送一条人命

然而,运气不会总是眷顾破坏规则的人。

葛某开着皮卡车准备返回食堂。途中,酒劲上来了,他的脑袋变得更加迷糊,在一交叉路口,本该右拐的他却左拐开上了反向车道。

行驶了200米左右,葛某晕晕乎乎地看到车辆前方有一块反光牌,下意识地踩下了刹车,但为时已晚——正在路边放置警示牌的祖某当场被撞飞,倒地不起。

看到自己把人撞倒了,葛某的酒一下就醒了,赶紧下车查看情况,这时祖某直挺挺地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葛某本想自己将他送去医院,但醉醺醺的他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是打电话叫来了同事,将祖某送至医院抢救。但祖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离开现场后,葛某到小鱼山警务室投案自首。

检方认定葛某已构成过失犯罪

经过现场取证、犯罪嫌疑人自述及证人证言确认,案发时,葛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并存在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并且,葛某在明知酒后不能驾车的情况下,轻信自己能够安全驾驶,并在发现自己意识模糊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属于过失犯罪。

岱山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的道路为厂区道路不允许公众机动车自由通行,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葛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醉酒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葛某与祖某家属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不过,葛某还将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

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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