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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14名污染者赔偿354万元“环境债”

时间:2019-7-14 20:09:57>跟律师谈谈<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日,一起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的14名当事人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一份35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长兴县人民法院依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该案发生于2017年上半年,杨某等14人利用车队,多次将垃圾装运到长兴县某山体脚下实施倾倒。随后,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为垃圾处理及土壤修复花费354万元,包括防止污染扩大、现场数量勘测、土壤污染调查费用以及受污染土壤处置等费用。

损害环境、破坏生态,不仅仅是一罚了事,一判了之,如何真正做到“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长兴县通过引入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的见证下,赔偿权利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14名赔偿义务人开展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顺利结案,是《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我市达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时也是全省范围内赔偿义务人数量最多、赔偿金额较大的一起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签约当天, 14名赔偿义务人已支付赔偿款101万元。此外,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就赔偿款后期履行方式作出约定,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赔偿协议,今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兴县人民法院行政(环资)庭庭长鲁骅告诉记者,“磋商先行,司法保障”这一做法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的一种表现,不仅弥补了强制性行政手段和公益诉讼的短板,更有效践行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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