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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时签协议

时间:2015-1-13 13:54:22>跟律师谈谈<

2007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采购了坐落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子,并挂号为该房子权利人。

  2009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个小四岁的陈女士挂号成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2年,上海市房子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挂号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好当前居住的房子,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一起一切,男方承担该房子的剩下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子,不然女方有权向法院申述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买卖中心发票为准,将悉数买卖金额归儿子一切;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一起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不然儿子有权需求获得悉数份额。协议还约好,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子中。

  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采购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挂号为该房子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挂号成婚。但是尔后的日子并没有本来设想的那么夸姣,两边为家庭琐事开端争持,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子居住。

  2014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述,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漠不关心,自个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需求确认蕰川路房子由儿子与陈先生一起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采购岳阳路房子可以享用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两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因为房子产权未搬运,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终究,法院判决采用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法官说法

  假离婚协议非两人实在意思表明

  该案承办法官就《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问题进行了阐释。法官认为,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子买卖合同,约好陈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采购岳阳路房子。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挂号后一天,陈女士向徐汇区房地产买卖中心请求查询其名下住宅状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女士向房地产买卖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子过户材料,6月13日挂号为岳阳路房子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子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触及岳阳路房子、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子等现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于系争房子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法官强调说,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作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实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实行,在两人没有格外约好的状况下,原告没有权利需求被告持续实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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