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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214万仅需还3.2万:打开潘多拉魔盒?

时间:2019-10-11 13:47:04>跟律师谈谈<

   月入4千的温州蔡某,负债高达214万,但最终仅需还3.2万。这个新闻今天吸引了不少网友的眼球。这个实质上相当于“个人破产”的个人债务清理的处置方式,被不少网友称赞可以挽救一些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家庭,但是,反对声音也非常强烈,有网友说,“新闻中说的都是好的方面,坏的方面以后会在现实中教育我们。”

   个人破产制度,真的会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吗?

在当下的“负债社会”,个人破产制度特别重要之处在于,对“不负责任的放贷人”是种威胁

   这起全国首例“个人破产”中,温州蔡先生是作为某破产企业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妨先谈谈大家熟悉的“企业破产”是怎么一回事,这与大家同样经常听到的“有限责任”有很大关系。

   当企业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时,那么企业就可以宣告破产,破产后有价值的资产会变卖,用于偿还债务,但如果是“有限”公司,其承担的偿还责任并不是无穷无尽的。破产清盘后,附着于企业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着企业的破产而宣告终结,不会让企业相关联的其他企业股东、个人股东承担无限的偿还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温州蔡先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因为出现了“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况”,这里不必细说。

   “有限责任”是现代市场和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与以“偿债至死”“父债子偿”为代表的无限责任有根本的区别。市场完成出清后,资本、人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可以投入其他企业继续创造价值,不至于被债务关系拖累终身。这一制度也提醒那些愿意把钱借出的人和机构,要注意风险,要是把钱借给了经营不善的企业,破产了的话,钱可能就要不回来了,而且清算之后不能再去要了。

   个人破产也是类似的意思: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当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在特定时间承担债务责任后,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我国目前还没有这项制度。但在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甚至是早于企业破产制度的。

   个人破产制度同样是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的,除了“给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以外,也是针对一些乱象,比如民间催收暴力纠纷频出,以及被欺骗成为担保人而欠下一屁股债——几年前,福建三明一个女孩为公司担保贷款,公司破产后个人欠银行9000万,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在当下这个“负债社会”,个人破产制度很重要的意义同样在于,让那些“不负责任的放贷人”能更加严肃地对待针对个人的放贷行为,严格进行风险控制,不能把钱放出去就完事了。相信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有利于降低社会整体负债和呆坏账的比例。

个人破产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质疑的声音向来很多。

   比如,有不少人认为,中国当前的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因而不能精准识别哪些才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缺乏信用的人,当然就不应该适用个人破产制度,因为借款人有可能是通过连环贷等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的,这种人又岂能轻易减免其责任,让其“重新做人”呢?

   再比如,很多人质疑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所谓“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容易破产的人,反而最愿意去举债,乃至于付出更高的利息去举债,然后还不上了就破产,给放贷人造成损失。“逆向选择”使得放贷人越来越“惜贷”,显然不是什么好事。

   不过,这些弊端也未必一定不能解决。比如有学者指出,破产制度恰恰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有了破产制度,人们关于债务债权的责任意识才会完善,如果个人破产制度这一环缺失,企业这一环也会出问题,中国要真正迈向市场经济,就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引导个人要有责任意识。还有学者研究了西方国家的个人破产历史,发现它们都是在信用体系不如中国的情况下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

   至于“逆向选择”问题,也可以设置防范道德风险的规则,来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比如,知名经济学家吴晓灵指出,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应该对债务人进行咨询培训,要求财务出现困难的债务人学习并掌握必要的财务素养、预算和收入管理技巧等等。这是防止债务人再次陷入财务危机和反复破产的有效措施。而且,如前所述,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就会让放贷人更加重视对风险的审视,这也有助于应对“逆向选择”问题。

防止恶意逃废债,是个人破产制度最为要害的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真正值得担心的问题,是我国目前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有可能会造成“一人破产,造福全家”的现象。

   在目前,如果有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思想主导下,债权人至少还能不断想办法去维权,如果逼得紧,可以让逃废债者多少年之后都不得翻身。但如果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故意隐匿财产后清算,在破产期结束后,搞个名义东山再起实际却是把隐匿财产再亮出来,结果债权人却无法追究,这可就成了重大问题。

   所以,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对于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尤为重要,必须谨慎行事。

   学者陈夏红研究过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发现美国在独立前的殖民地时期,各个地方破产法律五花八门,对债务人的宽容程度千差万别,有些地方逃废债比较容易,有些地方比较难,导致出现了“破产移民”现象,严重影响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正是基于此,目前国内的个人破产制度只是在非常有限的地方进行了“试点”,甚至在今年7月,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还有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比较复杂,须先立法再推开。而目前个人破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次所谓的“全国首例”,其正式说法是“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是在还未立法情况下的变通性探索。

   而细看这起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进行试点的当地法院,把“债权人同意”作为了很重要的一环,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因为这一制度的本意,绝非是催生“欠债的才是大爷”这样的现象。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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