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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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