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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房子,该房子未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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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济南市]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13-10-21 16:36:50

我与女方准备离婚,现在涉及到一处房产,这个房子是我婚前个人签的购房合同,首付也是我付的,登记在我个人名下,但是这个房子的银行贷款,是我们婚后双方共同归还的,目前还有一部分贷款还没有还完,我们婚后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这个房子当年是用50万买的,现在已经增值到140万了,离婚的话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这个房子是你婚前购买,个人首付,产权也登记在你一人名下,因此该房屋属于你个人财产。再者,你们夫妻双方经济独立,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按共同还款3:2的比例,增值的90万,你要补偿女方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你应当支付给女方补偿款52万。最后,剩余的还没还清的贷款部分属于你个人债务,应当由你自己承担,但可对女方的还贷补偿款中的增值部分做相应扣除。另外要注意:如果不能证明你们之间是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还贷3:2的比例不能成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还款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你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你个人,并不能因为结婚而变成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的按揭款,女方有权要求补偿;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女方也有权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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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解释三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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