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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农村过去分房产,家里三儿一女,三处房子分别分给三个儿子,写了分家协议,但是母亲精神有病,未能签字,没有女儿签字,我知道协议无效,协议签订已经过去十多年了,现在其中两个儿子把房产已经改为自己名字,请问这种做法法律认可吗?父母已经过世了,能不能认定是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呢,除了分家协议无任何证据,另外一个儿子可以继承当时分得未改名字的房产吗?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你母亲是精神病人没法立遗嘱,你父亲如果不在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所有子女不分男女都享有继承权,女儿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须提醒的是,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