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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父母双双过世,农村老宅五子女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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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财产继承]
发表时间:2013-11-7 8:44:43

在父亲生病住院时,需交一笔住院治疗费,父亲让五个儿女共同均摊。这时大女儿说(也是二女儿的意思);我们两个女儿都照顾老人是应该的,但是费用由他们三个儿子承担,,将来以后,老家的房屋遗产是他们三个儿子的。父亲说:男女都一样,大女儿说,哪也行,我们平均分担费用,将来的遗产分配都按每人五分之一,平均分配。父亲同意了,在场母亲三男二女姊妹五个都同意了,所以姊妹五个每人出资几千元钱,交上了这笔钱。从此以后,不管是父亲住院医疗费和后事的办理费用,以及几年后母亲住院治疗和后事的办理费用,均由姊妹五个平均出钱承担。现在母亲过世接近三年,当时母亲办后事时,五姊妹商量好,在办过母亲三周年后处理遗产。现在已经接近三周年,在办三周年前夕,大家在商议处理遗产时,大女儿的意见是;一次将这个房子的问题处理到底,要么归三个儿子所有,由三个儿子按房子的评估共同出钱,补偿给两个女儿;要么归一个儿子所有,出资五分之四补偿给其他四姊妹;如果在三个儿子都不要的情况下,女儿出资买下这个房子,如果姊妹五个都不要的情况下,向社会出售,平分卖房款。大儿不同意,他的意见是将房子无限期放置,理由是房子是清朝乾龙8年的一座五间两层楼,可是放置的结果又是如何呢。现在产生的分岐,现在怎么办才好么,我做自己认为应该是五个人平分,毕竟都赡养过老人,不知这样是否妥当,请律师指点。

律师解答
刘芳律师
[甘肃甘肃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协商解决,可以按照事先的约定五子女平分,也可以五人按照各人五分之一的份额共同所有该房屋,暂不分割。如果有人要求分割,有人不愿分割,要求分割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不愿分割的可以将估价部分的五分之一折价款支付给要求分割的人,如果不愿分割的人无法支付折价款的,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分割。但是,因为房屋是农村老宅,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所以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处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一个带有限制性的财产所有权。从现行法律、法规上看,农村宅基地只准予本村民组织成员,并经审批后使用,房屋只能转让给本村村民组织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从上述法条中得出结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使用和占有的权利,处分权受一定条件限制。但对收益权未作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宅基地的使用而获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依法享有已设立的地役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地役权的行使,获取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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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执业机构: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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