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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女儿跟一个男孩子认识并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结婚证,现生育一个七月大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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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蒋毅
[重庆市辖区]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7-4-10 8:28:23

我朋友的女儿跟一个男孩子认识并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结婚证,现生育一个七月大的男孩,现两个人闹分手,男孩子把女孩子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屏蔽了。请问女孩子该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哪些相关事宜?

律师解答
张元律师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孩子的母亲可以要求孩子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分手后仍然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分手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用。(1)抚养费用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3)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方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响抚养费的给付的,可用其在分手时应当分得的财产折抵其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

 因此,孩子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具体的抚养费金额及时间,同时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结合另一方的收入水平,要求她的男友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若是她与她的男友关于是否要给抚养费,要给多少抚养费协商不一致,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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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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