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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合伙一般以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为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不触犯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同时个人合伙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六条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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