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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前,应当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你所说的情况不够完整,不能判断是否属于可生育二胎范围,建议向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咨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前款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第八条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二)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三)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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