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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离婚后能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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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重庆万州区]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4-5-25 17:58:34

结婚18年了,小孩17岁了,前两年在县城买了套房子,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存款有好多女方也一无所知。现在怀疑男方在外有了小三,苦于没有证据,女方要求离婚。孩子跟房子都归男方,女方向男方所要15万元。男方现在就是拖起,不离婚。想请问一下如果现在女方起诉离婚的话能分到房产吗?求解。。

律师解答
[浙江金华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由于你们的房产是婚后买的,虽然只有男方的名字,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获得一部分房产。对于你想离婚,对方拖着不离婚,你可以先与对方协商离婚,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都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如该协议系一方欺诈、胁迫而签订,被欺诈胁迫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为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内容合法,双方应当履行协议义务,一方要求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对判决离婚不服的,可以上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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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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