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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离婚起诉因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精神病判不离,第二次离婚起诉能不提对方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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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3735595953
[浙江杭州市]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6-8-10 17:36:31

律师你好! 第一次离婚起诉因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精神病判不离,第二次离婚起诉能不提对方有精神病吗,能不能就提双方分居2年感情破裂?

律师解答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般法院在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判决书生效起的六个月后,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第二次起诉时一般法院会判准予离婚。至于你在离婚诉讼时用什么证据,要按你们的具体情况而定,只要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就会有利于离婚诉讼。但我们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为妥,因律师会准确的使用有效证据,有利于案件诉讼成功。

 婚姻法第三十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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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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