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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对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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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南长沙市]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4-1-21 8:56:00

我07年结婚,结婚前老公家首付买房,主贷人是我老公,房产证名字是老公和他的父母,贷款有40万,婚后我父母为我们提前还款,往老公卡里转账了20万,对方父母提前还款以现金方式还了10万,现在离婚。有两个问题:1、对方说我父亲的20万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该一人一半分割;他们的10万是产权人还贷,跟我一点没关系,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我该如何驳倒他们?2、因为主贷人是我老公,卡是他的,婚后的一切打入他卡里的钱,如无约定,都是对我们夫妻的赠与,我能否这样理解?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第一,如果你父亲没有明确表示这20万是赠与你一方的,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如果你要主张是对你个人的赠与,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如能证明将欠款赠与你一方的赠与协议;第二,婚后的其他所得(包括你老公的收入、其父母对他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第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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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解释三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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