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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了!我在2012年9月份的时候受过伤! 做过3次开颅手术!女儿我准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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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四川成都市]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8-4-28 18:52:00

要离婚了!我在2012年9月份的时候受过伤! 做过3次开颅手术!女儿我准备自己带!现在我还在吃药!每个月1600左右!女儿一次性学费3700多!我和我老婆还欠了外面1W多! 她要和我闹离婚!请问一下应该怎么做?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建议你与老婆好好沟通协商,夫妻一场也不容易,如你老婆确实不想与你共同生活要离婚时,一般婚后债务是共同偿还,也可以协商决定。孩子监护权及抚养问题也可以协商解决,若孩子在十岁以上可以按孩子意愿决定跟谁生活。如你们就孩子监护权及婚后共同债务协商不成时,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会帮你们调解或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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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回复时间:201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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