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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我这种情况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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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沙河口区]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3-10-7 15:11:48

我于2006年、2009年及2012年共三次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今年公司业务量减少,我将被裁员。请问,我现在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公司应该给我几个月的赔偿呢?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你是连续两次(当然包括三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劳动者又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续签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你可以有如下选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便是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也应该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于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不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可见,实践过程中各地区会有所不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三类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谁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留用。另外,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如果被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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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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