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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单位突然通知不用我了。我能不能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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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劳资纠纷]
发表时间:2015-11-26 11:37:53

本人于银行工作,2012年6月上班至今,可是合同是2013年3月签订的,到期是2015年3月,近期突然被通知月底就不用我了,可是我合同今年四月份就到期了,单位没有提前做出通知,请问我能否要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合同到期已经耽误了我领取失业保险金

律师解答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您与单位在2012年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跟您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单位却在九个月后的2013年的3月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要求八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您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单位也未辞退您,视为你们又订立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无故辞退您,建议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建议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您可以收集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赔偿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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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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