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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辞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起诉我我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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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哼发色份32SSf
[浙江杭州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8-5 9:26:31

您好,我是2012年10月入职,试用期1个月,工作为仓库管理员,入职第二天开始进行工作交接。仓库里的货物比较多,我也不认识,稀里糊涂的交接完毕,也在交接手续上签了字。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发现货物和在册数据不符,多次向领导提出此问题,领导不予理睬。提出辞职,领导表示找到新员工后方可离开,未同意。于口头通知后第二天离职。之后单位要求我回单位进行交接,我表示对仓库里货物不清楚,未进行交接。2013年8月1日收到法院传票,被单位告了,9月5日开庭。要求我赔偿试用期间丢失的货物2500元,及上诉费用。我有错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你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且在未办理好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离职,违反了法律规定,由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其次,你入职后第二天单位让你经手交接工作,你不具备相应能力,没有过错,由此造成的货物与在册数据不符不需要承担责任。最后,用人单位需要对你的过错和由于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一,关于离职的问题。你有权主动离职,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即可,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期满30日你可以直接走人,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关于工作交接的问题。你提出离职的,直接将手上的工作交接给单位即可,包括现有货物清点等。你入职时的工作交接记录也可以使用。第三,关于货物赔偿的问题。对于货物丢失你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如果你单位要求你赔偿,必须举证证明你对货物丢失有过错,同时证明货物价值。鉴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无法证明你有过错,你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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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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