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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卖集体的山和田地,我有权利分这个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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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潘帅
[福建南平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3-12-1 17:35:30

今年村里卖集体的山和田地给神农集体,按户口分每人约15000,但本人于5年前离婚,户口未迁出该村,每年也履行村里修路平摊钱等义务,在此次之前一直也享有每年分田的权利。但是这次村里以我已经离婚不属于该村的村民为由拒绝分钱,本人认为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请问我有权利分这个钱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有权利分得收益。虽然你已经离婚,但是户口未迁出,依然是该村村民,而且据你所说你已经履行村里修路平摊钱等村民义务,所以村集体向农户分配集体财产收益应该有你一份,村委以你已离婚为由拒绝向你分钱不合理,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政府反映,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是否享有福利待遇,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其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而言,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本集体的户籍。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户籍为前提,即在公安机关存在户籍登记,只有事先拥有了本集体的户口,才有具备本集体村民资格的可能。户籍的取得存在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两种方式,后者可基于婚姻、收养等而取得。2、与集体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成员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获得的财产性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即属于此。基于户口而取得村民身份的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管理关系,并因此获得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及参与组织管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享有并不是无条件的,因为“无义务的权利,也无权利的义务”,成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集体负担成员应尽的义务,二者不可或缺。另外,虽然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是不平等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但实际上村委会不过是其他村民的代表人,纠纷的实质主体乃你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村委会代表村民行使诉讼权利,而诉讼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仍将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所以二者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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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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