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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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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山东禹城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10-22 16:47:10

我在A公司工作,但是劳务派遣制的,合同上是和B公司签订的,第一次签订了3年,第二次还是3年,现在第二次的3年快到了,我又怀孕了,请问,如果届时我A公司提出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是不是不可以拒绝我?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应该遵守该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在你连续两次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你提出公司第三次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因你怀孕辞退你,也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名不续签或只愿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既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禁止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达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且现实中经常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让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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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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