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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排除竞争对手而低价倾销属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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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rfsarf
[江苏苏州市]
[经营事务]
发表时间:2013-6-5 16:37:44

我和我朋友的公司都是生产日用品的,属于竞争的那种,本来我们各卖各的,现在,他将产品重新包装,买一送一,几乎接近成本价,他们股东多,资金雄厚,可我公司小,没法这样做,现在我们公司的销售业绩急剧下滑,公司都快经营不下去了,请问我能否起诉他们不正当竞争。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朋友的公司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认定需要证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各竞争主体在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进行角逐。而有奖销售行为事实上就等于经营者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夺走了竞争对手的潜在购买者。认定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下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一般有两个:第一,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当一个经营者在客观上以低于平均总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在主观上又确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就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客观的认定标准。当一个经营者在客观上以低于平均变动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那么,不必过问经营者在主观上有无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就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以不低于平均总成本或平均变动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是经济的、合理的,属于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而经营者以低于平均总成本或平均变动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则是不合逻辑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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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
执业机构: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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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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