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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复杂,工资不明确,两个月后未签定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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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4-8-14 21:13:16

请问:本人是从事危化品押运员,试用期为一个月。我已在用人单位做了二个月二十三半。用人单位也没有任何意愿让我签劳动合同,至今到今天被解雇,是否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赔偿。

律师解答
赵军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自超出时间开始计算,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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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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