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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请劳动律师帮我解答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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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广州市]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3-12-17 10:16:38

我是11年在公司工作,今年9月离职,2012年我向当地劳动稽查大队提交过一次公司不给买保险,不给签署劳动合同,索要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和社会保险的申诉报告,今年我去劳动仲裁,他们要我给他们12年的申诉报告,我去劳动稽查大队索要,他们说遗失了,怎么办,劳动监察大队有没有责任?他们国家机关难道不应该将所有材料存档吗?

律师解答
[浙江宁波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提交给劳动监察大队的材料他们应当存档备查,遗失的有过错。你现在应该采取的措施是:收集其他证据,立即申请仲裁。你已经申请仲裁,因为劳动监察大队将你申诉的报告遗失导致仲裁委不受理的,仲裁时效中断,你可以继续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外,你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赔偿你因此遭受的损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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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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