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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签劳动合同入职。2015年10月29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因战略调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该提前30日通知。这样,我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是否算满6个月?并以此来主张1个月的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