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前两天来咨询过。我12年7月和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期到15年7月,我15年3月提出了离职,公司14年的年终奖还没有发,我有权提出发放14年年终奖吗?我看过公司劳工合同,上面没有提及年终奖,有一条提及“乙方的报酬,补助和津贴,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能力和工作业绩,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整体业绩,劳动力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另外有一条,说“甲乙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执行”,这样看来我没有满期三年公司会说我是单方违约,是否有法律依据,我仍能提出获得去年的年终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