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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这样的培训费附加条件算是霸王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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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颜恩超
[上海市辖区]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9-7 15:11:53

我现在在平顶山舞阳一家钢厂上班,工资相对来说比较低,公司为了保住人才,让签了10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就2000元左右,并保证5年内每月发几百元的培训费,条件是必须工作10年。如果工作时间不到10年,培训费需要上缴回去,这算是霸王条款吗?国家好像明令禁止这种事情的。想向各位哥哥请教一下这样的事情违法吗?到时候这个培训费需要重新给厂里交吗?先谢谢了。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公司可以与你签订十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对你做专业技术培训并就服务期约定,你有权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一般的日常工作培训是公司为提高劳动者业务水平所做,不需要还给公司,因此这个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单位现行的通常做法是以一定的特殊福利作为对价,要求员工为其服务一定的年限,并将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特殊待遇包括:住房资助、员工发展培训、出资招用、大额个人费用报销、商业保险、旅游度假资助等。单位作出这些投入的目的是为了挽留员工,但若员工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这些投入就被视为实际损失。由于特殊待遇和服务期约定往往会对员工的职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员工在做出是否接受特殊待遇并受服务期约束的选择时,应慎重考虑。一旦员工接受了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后违反服务期义务提前解约,则单位可以依法在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进行赔偿中选择一项权利行使。关于员工的赔偿责任,见于《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文成为了确立职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制度的基础,但因其较为原则与模糊,实践中还欠可操作性,基于此,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这一明细规定明确阐述了劳动者在违法解除合同后要对单位为其支付的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等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以实际损失作为前提。服务期是当今用人单位重要的留人手段。服务期不等同于合同期,需要由单位用专向投资和专业技术培训为对价才能与员工约定,如果员工违反约定的服务期,则需要对单位的投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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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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