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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停止缴纳社保,能否主张继续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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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甘肃酒泉市]
[社保医保]
发表时间:2015-11-20 16:12:06

申请人于2015年4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预算员一职至今,适用期为一个月,于2015年5月申请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与公司约定基本工资1800元/月,绩效3元/每页预算。合同均由总经理统一保管。2015年8月,申请人怀孕。2015年11月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闲聊时提出,预计12月可能会请个长假,并未说具体时间和请假天数。2015年11月10日,申请人从财务人员处得知,被申请人已私自停缴申请人社保,并未征得申请人同意,未通知申请人,此时申请人仍处于正常上班状态,2015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去询问被申请人为何私自停缴社保,对方答复让申请人回家,申请人气不过,便回家休息。2015年11月11-15日,咨询人社局,个人无法缴纳五险中的医疗和生育险后,于11月16日申请人丈夫去找被申请人协商,后通过短信沟通协商无果。被申请人私自停止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现象已表明被申请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在正常工作中申请人并未有不符合公司制度和规定的地方,未耽误过工作任务,表现良好。该加班加班,该赶工赶工。 根据《劳动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截止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已怀孕3个月有余,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未做出任何补偿,仅说会按时发放10月份工资与补充11月基本工资,无正式书面辞退通知,随便辞退孕妇。为此,我找被申请人协商,仅仅要求缴纳合同期内所有“五金”,被申请人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能主张哪些权利,能否主张让继续缴纳合同期内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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