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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公司职业的转岗待遇比原职业的少,我可以不去分配的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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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5325
[新疆托克逊县]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3-1-31 13:58:53

我们一直都干的是一种工作,工薪还算可以,可是我们公司要改革,把多余的人员转岗。 我们不想换工种,可是公司以后也没有我们以前的类型工作了。我们的合同还有1年以上,如果我们不想去公司另给我们找的工作,我们要是不干了,公司会给我们补偿吗?能给多少?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只要你没有重大过错,即使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对你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直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二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由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因此,公司单方调整石某的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未经你同意,单方面作出变更工作岗位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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