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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用工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辞退、裁撤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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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4-2-17 9:45:32

我是A外包公司员工,派遣至B公司做项目,现项目进入后阶段,过了年上班后B公司通知A外包公司要我一星期内走人(之前已经逼走好几个了,我是最后一个),无任何预先通知,我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这本来要我走人的话,好歹提前通知,好让我有充分准备找下份工作。要是裁人的话好歹赔偿我赔偿金,什么都没,经济补偿也没有。造成我巨大的心理负担,麻烦哪位律师朋友帮帮忙,我要怎么维护我的权利?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关系是在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所以用工单位不存在辞退问题,用工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具体条件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协议约定,协议内容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见,B公司突然将你“辞退”的做法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现有法律,劳动争议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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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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