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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单位工作一直没补签,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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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苏州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4-3-25 13:25:16

出国前签的合同是2012年9月1号到2013年2月28号,每个月基本工资3500,出国的时候是2012年9月17号出国的,2013年7月20号才回国,正好10个月,但是每个月公司只给了1600的基本工资。2月28号合同满了以后,续签合同的事情公司就没有提,我对法律也不懂,前面我提问过,有个律师说,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近4个月的双倍工资,请问从哪月算起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加上前面没给我的19000,公司应该再支付我多少的工资呢?是怎么算的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201291日到2013328日工资按照每月3500元计算,从2013328日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如2013720日回国后离职)止,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即每月7000元)。先收集证据,然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你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工资数额、工作时限等,如果你对法律规定和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不清楚,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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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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