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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因为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受到严重损失,可以向销售种子的公司进行索赔,也可以向种子生产厂家索赔。具体赔偿数额由实际损失多少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也就是说,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后,可直接向销售给其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商要求赔偿。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种子法》时常委会上所作的说明,有关费用是指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保存费等。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解释,对于一年生的作物,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年产值和同种作物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差额部分,计算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时产量应以地区统计局统计的受害人所在乡该种作物的产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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