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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及保险问题,劳动部门不管,该怎么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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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4-9-24 6:36:36

我有些事情想咨询一下 我在工程监理单位上班 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在今年8月末不干了,他们在职的工资已经开完了,我的没有开,我去找公司经理他说扣我在职期间的职称继续教育费、养老保险费,他们这么做合理吗 还有 我的医疗保险是自己交的 他们说给报销的现在也不给报了,请问合理吗 不合理我怎么办呀?去劳动局了 他们说只管要工资保险的事他们管不了,我还能上什么部门去找呀?

律师解答
[安徽安庆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提出不同的要求:1、入职后第二个月起满一年未与你签订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入职后第二个月起不满一年未签订的,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对于未缴纳保险的事情,应当向社保部门提出,要求单位予以缴纳。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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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安徽省文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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