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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只承担医药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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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温州市]
[工伤事故]
发表时间:2014-7-21 7:33:01

我在洞头县霓屿布袋岙村安置房打桩,当时没有到配电房拉闸的路,只是配电房附近有一条小毛路,在我拉了闸后朝毛路下去,路垮塌,将我左脚大母指摔成骨折(经洞头县人民医院报告单),这样不能正常上班。找总包、桩机老板他们都只是承担医药费,其他误工费不管。。。。请问我怎么办?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因工作受伤,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未缴纳相应保险的,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产生的费用可以向单位主张,要求其承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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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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