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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我母亲打工的地方是我们县里的一家大药厂承包的沙地,由土地所有者负责现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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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北石家庄市]
[工伤事故]
发表时间:2017-1-5 19:31:55

我母亲在农村打工受伤住院,一直未得到赔偿。我母亲打工的地方是我们县里的一家大药厂承包的沙地,由土地所有者负责现场的管理,在装车的时候由于司机启动台迅猛,把我母亲从车上甩下去了,导致颈椎断裂滑脱,事情发生在2015年11月21日,到今天已经有十多天,公司都没有给一个说法,还一直催促要用农村合作医疗给报销。像这种情况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我们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吗?赔偿的话是根据什么赔偿?

律师解答
王惠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母亲因工受伤,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再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你与单位协商赔偿有困难,也可以申请仲裁,若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维权。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为:(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三)交通费、食宿费。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四)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有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六)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八)伤残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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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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