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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工程转包后发生事故,与转包方也只是口头约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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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广州市]
[工伤事故]
发表时间:2016-1-21 11:00:35

我早前签了一合同是房子改建的.之后我转包给了别的工程包公头我基本不理.也没有签订转包的字据.都是口头上的.前几天出了一个很大的工伤意外.我该怎么办?我要负多小的责任?

律师解答
梁军律师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您将全部的工程都转包了出去您此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转包建设工程行为一方面导致建筑业市场承发包行为不规范,竞争无序,扰乱建筑业市场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直接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安定。转包建设工程行为为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所明令禁止,转包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更何况你们之间仅是口头约定。因此您需要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   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对工伤事故有明显过错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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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回复时间: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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