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从房屋开发公司买了一套产权证尚在办理中的房屋,因楊xx工作调动,又将该房卖给了彭xx,合同中约定:待楊xx的产权证办到手后,楊xx胁助彭xx办理过户手续。彭xx按合同交清房款,楊xx将钥匙交彭xx,但未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到目前为止,楊xx的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楊xx与彭xx的过户手续也就没有办。因彭xx欠李xx款80万元,李xx将彭xx告至法院,法院以诉讼保全的方式将上述房屋查封。现又有三人,分别向法院递交了针对法院对上述房屋查封的异议申请,理由是:他们在法院查封以前,彭xx已经将该房卖给了他们。并提供了他们与彭xx签订的上述房屋的购房合同及彭xx的房款收条(没有银行转款凭证),但都未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这就是说,彭xx将上述同一套房出售了三次。请问:楊xx与彭xx所签合同尚在执行中,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在合同标底物尚未转移到彭xx的情况下,彭xx将上述房屋出售的行为合法吗?彭xx与另三人所签的房屋购房合同有效吗?这三份合同中,房价有40万元的,36万元的,35万元的,如此大的交易额,但都没有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如果彭xx与另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那就是现金交易,人民银行有没有现金交易的数额规定?也就是说,三四十万元的交易额,以现金交易国家允许吗?在法院查封以后,法院曾传彭xx到法庭,专门告知彭xx,上述房屋已查封,不能再买卖,彭听后,只是说,法院送达通知时他虽不在,但他儿子已给他说过了,他已经知道了(有法庭笔录,彭xx签了字,按了手印),但沒有说他已经卖了的话。据此,能否说,彭xx与另三人的交易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制造的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