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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耕地可以发展养殖业吗?如果可以要办什么手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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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王建根
[四川成都市]
[私人律师]
发表时间:2013-11-28 10:32:33

请问在自家耕地里发展养殖业合法吗?是不是如果政策允许,办理相关手续就成将耕地变成养殖地?要经过批准吗,还是可以直接做?

律师解答
[北京市辖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要结合具体情况,一般在耕地上发展养殖业的,搭建的设施易于拆除的,仍然属于农业用地,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如果建立永久性厂房,或者可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的,属于改变土地用途,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会受到相应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也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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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土地管理法》等
执业机构:三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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