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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熟人的事情。他帮朋友做保证人向银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自己没有钱偿还,要我熟人偿还。现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发现借款人账户上曾经有六十万元,分别在前后三天一天取走二十万元。法院开庭审理时问到这个六十万元的去向,借款人说还了以前的贷款。但是借款人让我熟人给他做担保时从来没有提过他之前还有别的贷款,这次在法庭上第一次说出自己之前还有别的贷款。这算隐瞒事实吗?而且之前的贷款都没还清,所以要用这次贷款还 ,是否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如果这两点成立,是否可按照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来定罪。
另外关于贷款的使用,也只能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借款人的贷款金并没有用于他借贷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他拿来还以前的贷款是否属于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