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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公司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申请提出异议,并请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如果对方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你可以按照在先使用原则继续使用。商标抢包括两层含义:一、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二、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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