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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时我租了学校一退休老师的住房(在其子女A手上租的),当时说好的:当这个退休老师去逝后,我可以顺理成章的住下去,也不用交房租了。在2015年3月7日时该退休教师去逝,当时与A说好的再给一次钱是以后全部的房租,1年后(2016年3月8日)他未经我同意将住房退回学校,学校让我退房。可我是从A手上租的房,要退房学校是不是应该找A要房?(在这期间A应该领的费用都领完了)。学校还因这件事(我不退房)处理我,请问学校能以这件事处理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