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下岗女工。因生计于2007年底承租了一栋旧楼,借了100多万才改造成一商务宾馆。2011年7月因小孩上学将正在营业转租于廖**,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1.1万元,廖**接手后没停业进行简单装修。当时都按期付租金。2012年4月廖**以生意为淡拒绝付租金,之后去电话及信息对方都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于2012年6月6日前去宾馆想约对方商谈,对方仍然不理。我只好拿了前台刷卡器及房卡,以信息方式告知对方,不前来协商按合同收回宾馆经营权。没想到对方老公带十几个社会人员前来,直至110前来劝解应协商解决问题。第二天我去宾馆想协商一下及还回房卡时,对方把宾馆锁上,已上诉法院。合同约定:“承租方(对方)应每月5号之前付清当月租金。若超过约定时间一个月,出租方(本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缴保证金作为违约金(10万元),收回宾馆经营权,所造成的后果出租方概不负责。”
一审判决:
一、解除合同;
二、我方全部返回对方保证金10万元。
三、按鉴定中心确认(注:我当时不在场)装修及维修、维护以及看不见实物的物品交付给我方,我方按鉴定装修及维修、维护以及看不见实物费用:168577元。
四、赔偿对方经营损失190元/天,从2012年6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对方付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5日房租12835元,
六、对方付违约金3208元(12835×25﹪)。
七:所涉内容,限原、被告判决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已上诉。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第一、二项。
二、撤销一审第四、七项;
三、变更一审第三项为:赔偿对方装修损失:102618元(168577*60%)。(特注:没有写明要移交物品我方)
四、变更一审第四、五项为:支付房租7150(12835元﹣5682元)元(特注:宾馆旁边有店铺搭水、电,前交房租时都是本人帮助收取,没交房租及锁上宾馆后本人没帮助收取约5682元,一审没此项),支付违约金1787.68(7150×25﹪)元。
五、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诉讼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及延期利息计:200275.69元。一审法院认为二审判决书没有写明要移交宾馆时间及物品,拒绝本人的申请执行。找二审法官申请理由以没时间或出差为由,迟迟没露面。
本人一弱女子,没多少文化及法律知识。现只有给付金钱义务,没有收回宾馆的权力。宾馆对方一直锁着,我付一年多的房租没着落,现每月还一直在支付。而宾馆的物品一直没人打理现已霉烂变质。
本人十分着急,请法律界各位高手指点?将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