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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货运公司发货货让别人取走了怎么办?我们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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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哼发色份32SSf
[浙江杭州市]
[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3-10-10 14:50:34

2013年9月24日从货运公司发一价值1万元的货物(因为是长期合作的货运公司所以没保价),发货单据上有收货人电话,但是没有货运公司的章;现在货物被别人取走了,取货人还留下了身份证号和名字,可是那人不承认取走了货物,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是买卖合同,由卖方承担责任。当然,卖方可以报警,向承运人或者冒领人追偿。如果行为人是故意冒领的,构成盗窃罪。行为人留下的身份证信息不一定准备,有可能是不法分子用别人身份证冒领。作为卖方,你应该将买方地址和收货人写明,并由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收货的人收货,否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未收到货物的收货人有权要求你重新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本案中,被告作为快递企业,其经营的快递业务有别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国有邮政企业,其收费也是企业根据市场自主定价,不同于国家指定或者指导定价的邮政业务。因此,本案中的货物快递运输合同关系,不应适用邮政法进行调整,而应当根据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特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的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在交付货物时,不查验取货人的身份证原件而仅凭假冒的身份证复印件就轻易将货物交出,导致原告的货物被冒领,未能确保货物安全有效送给真正的收货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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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邮政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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