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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签定一份DM刊号转让协议,其中第五条是:乙方交齐转让费后,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变更[登记证号:黑工商固印登记证第2300009000105]转让手续。如果变更不了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变更费用由甲方负责。此合同是2015年4月4日签定的,款项分四次交齐。2015年4月4日乙方交甲方10万元整,2015年10月30日乙方交与甲方5万元整。现在已经11月份乙方仍未付第二次款项。乙方就抓住第五条说广告管理法规定DM刊号不得转让。麻烦帮分析一下,起诉现状对我公司有利吗?